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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10岁孩子不幸溺亡, 父母索赔百万为何被驳回?

  通讯员 顾敏芳 

  时值盛夏,去河边玩耍是不少放暑假在家的孩子特别喜欢的娱乐活动。可是,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家长务必引起重视。湖州、德清两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孩子玩水不幸溺亡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可谓敲响了警钟。

  10岁的玲玲(化名)平时一直随父亲李某住在单位宿舍。2020年暑假,李某单位为员工子女开设了免费暑期辅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玲玲也报名参与其中。然而7月的一个周六下午,玲玲和一名同龄小伙伴在宿舍附近的河边玩水时,不幸溺亡。

  事发后,李某夫妻伤心欲绝,认为事发河道所属的村委会和水利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所在单位未尽到临时监护人义务,便一纸诉状将上述3家单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50余万元,水利局在村委会的赔偿责任内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所在单位赔偿50余万元。

  此案先后经德清法院一审和湖州市中院二审审判,法院均认为,案涉河道系历史自然形成的开放性水体,虽然设有人工石岸及河埠,但并未使河道成为玩耍、娱乐的公共场所。河道所固有的危险性,完全可以凭借生活常识来认知和判断。

  法官表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处存在一般人不易察觉的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不能归责于管理者未在该处设立警示标志,故玲玲父母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村委会、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在周六,并非玲玲在辅导班学习期间,李某夫妻要求李某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

  玲玲在河道中溺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没有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村委会、水利局、李某所在单位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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