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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2日

  (2021)浙0784民初3385号

  廖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吕方光与被告廖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608号

  黄浩:本院受理原告朱拉哈与被告黄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浩支付原告朱拉哈工资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27日14时2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782号

  董振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子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141号

  张志强、洪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志强、洪志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8678.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27日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762号

  卢立香: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洲航与被告卢立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600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朱希林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朱师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陆万元(小写:60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按1.2%月息算至实际归还日为止);二、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6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明月、周灿灿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1日9:0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954号

  王辉侦:本院受理原告张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胜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上述利息,扣除已支付的37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张胜负担792元,由被告王辉侦负担50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辉侦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2756号

  董展旗(4403011992****9011)、董晋华(33072519630823003X):本院受理原告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与被告董展旗,董晋华民间借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董展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借款本金3975300元及利息(以39753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付);二、董晋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董晋华承担保4证责任后,有权向董展旗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述案件受理费42552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3民初401号

  郑利红:原告浙江八代雄成八达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22 2 2021年07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