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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常某某系诈骗公司济南凌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本院已于2021年5月28日对张某乙、刘某某、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张某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应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2400元、900元、5800元,请本案被害人于2022年1月22日前来本院办理领款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锦泽 电话:0577-5667902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2021-07-22 2 2021年07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