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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9日

  (2021)浙0903民初1009号

  陶阿龙:本院受理原告李仕杰与被告陶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749号

  商佳威、熊力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商佳威、熊力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750号

  皮琪琪、徐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皮琪琪、徐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759号

  吴红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宇与被告吴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936号

  管金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管金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2号之三

  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债权人:《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16)浙0327破2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多次分配,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622181.71元,共计债权人户数34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2218323.6元。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104号

  金彩珍:本院受理原告杨林月诉被告郑祥水及第三人金彩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蔡振宇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627号

  黄玲玲(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04228829):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武与被告黄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588号

  杨守凤法定代理人潘一鸣(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801190914):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康慈医院诉被告杨守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87号

  方立义:本院受理原告刘美凤与被告方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方立义返还刘美凤借款本金8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刘美凤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方立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455号

  程森林:本院审理原告钦华忠与被告程森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程森林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程森林给付钦华忠报酬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钦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元(已减半收取),由钦华忠负担310元,由程森林负担8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东莞市德盈礼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19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3日前,向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217,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17;联系人:何潇;联系电话:1385798561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卓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民初1599号

  应炯:本院受理原告陆丽彬与被告应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278号

  刘正利: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曼迪针织厂与被告刘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639号

  叶佳佳:本院受理原告舒建平诉你、谭小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36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担保代偿款75211.45元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由被告谭小瑛对你不能偿还部分的一半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你和谭小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1322号

  杭财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财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748490.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财发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501号

  余彩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远升贸易公司诉江苏嘉恒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嘉恒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545,2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余彩珍对被告江苏嘉恒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379号

  郑兆初:本院受理朱海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理审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院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2855号

  王常娥(浙江省宁海县桑洲镇上叶村上叶2组20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楚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0月2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阮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美琴、王敏英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尤国安、孔祥勇、卢阿青,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09时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658号

  樊北风(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8****7554):原告余姚市万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北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款1711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0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110号之一

  陈耀辉、陈小延:原告温州邦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陈耀辉、陈小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邦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82954元;二、驳回原告温州邦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74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2524元,由被告陈耀辉负担(公告费650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7-29 2 2021年07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