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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7日

  (2021)浙0483民初4316号

  沈武卫(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3037316)、姚菊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5267326):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宏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武卫、姚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沈武卫、姚菊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644号

  吴惠强(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九九桥居民组吴介斗门新村43号)。

  吴才江(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九九桥居民组吴介斗门新村4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尧轩与被告吴惠强、吴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尧轩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尧轩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390元,由被告吴惠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1号

  张建明(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湖村(11)乌潭浜3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珠与被告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明珠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10元,由被告张建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764号之一

  安吉雲盛坐具厂、朱威: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筱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雲盛坐具厂、朱威货运代理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雲盛座具厂支付原告上海筱琴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运费126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9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朱威对被告安吉雲盛座具厂的上述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筱琴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安吉雲盛座具厂、朱威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161号之一

  王利强:本院受理原告陈键与被告王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键撤诉。案件受理费13090元,减半收取计65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195元,由原告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096号

  王蓬: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0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与你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078号

  葛龙: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078号刘金山与葛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变更诉求申请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冯渭芳的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成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成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成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成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7日前向义乌市成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义乌市香山路1006号,联系人:斯律师,电话:1886881602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成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成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068号

  王为: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鲜印刷厂与被告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32507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伍佰零柒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070号

  周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鲜印刷厂与被告周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74500元(大写:贰拾柒万肆仟伍佰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071号

  龚志文、周君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鲜印刷厂与被告龚志文、周君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501600元(大写:伍拾万零壹仟陆佰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165号

  鲍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惠芳与被告鲍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鲍志华支付原告货款783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161号

  官遂龙:原告梅群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官遂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梅群夏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其中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梅群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梅群夏负担206元(已交纳),由被告官遂龙负担466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06号

  李春海、李艳:本院受理原告程美红与被告李春海、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109号

  谢方浈、永康市立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屏影诉被告谢方浈、永康市立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75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池璐。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531号

  陈绿泉: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兴道与被告陈绿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陈绿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兴道货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76元,由被告陈绿泉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560号

  芮建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芮光敏与被告芮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芮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芮光敏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芮建伟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766号

  余肖莹:本院受理原告戚逸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肖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戚逸民借款本金23500元并支付以2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保全费287元,合计753元,由被告余肖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肖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834号

  杭州鹰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游县双立电子电器厂与被告杭州鹰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杭州鹰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龙游县双立电子电器厂货款4019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杭州鹰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683号

  周丹玲:本院受理原告吴仲胜与被告周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丹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仲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周丹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083号

  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金素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一、判令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2437.85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金素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1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082号

  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临海上盘分公司、金素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旺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旺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4838.7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临海上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旺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77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对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临海上盘分公司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金素女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金素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2133号

  金霞(平阳县水头镇凤湾村):本院受理原告金衍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衍行借款本金119100元,并以借款本金1191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2元,由被告金霞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5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71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10月29日0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6月1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4民初4616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1年9月23日下午15时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紫花路院区)第十一法庭”,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8-27 2 2021年08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