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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买一送一”赠券,不使用过期作废?

  消保委:违反法律规定,

  属无效条款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王鑫瑛

  “买一赠一券也是花钱买的,现在店家说券过期作废了,这不合理。”近日,湖州的卞女士整理东西时,翻出一张蛋糕赠券,提货时因券已过期,商家拒绝了她。卞女士于是通过阳光热线,向南太湖新区消保委仁皇山消保分会寻求帮助。

  这张券是卞女士2020年8月初买的,当时这家蛋糕店正在搞开业促销,于是她花218元买了一只八寸蛋糕,同时获赠这张面值218元的八寸蛋糕券。“觉得挺划算的,相当于一个蛋糕只要109元。”

  今年8月中旬,卞女士拿着这张赠券去取蛋糕,店员指了指券上面的有效期,称只有12个月,已经过期无法提货了,卞女士认为这不合理,“赠券也是花钱买的,太不合理了,事实上店家在网购平台销售的同款蛋糕只需要188元。”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原委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例中,蛋糕店蛋糕券过期作废没有法律依据,且侵害了卞女士的合法权益。卞女士通过“买一送一”得来的蛋糕券相当于有价券,是先付款后提货。如果消费者由于各种原因,在“有效期”内不提货,商家可以收取合理的保管费,但过了“有效期”不给货,可视为商家不当得利。因此,赠券过了“有效期”去使用时,商家要么更换提货券,要么同意取蛋糕。

  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蛋糕店允许卞女士取蛋糕,但要支付适当保管费。最后,卞女士与商家达成一致,提取了一个标价为58元的四寸亲子蛋糕。

  消保委提醒,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要避免出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而消费者在面对商家各种促销优惠活动时,应根据个人需求理性消费,对不公平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买一送一”赠券,不使用过期作废? 2021-09-07 2 2021年09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