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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提供虚假公民代理材料,罚款2万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徐柳琳 

  公司的“法务”兼“监事”,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了本公司“员工”的人身侵权类案件,但却答不出公司的经营内容,甚至也说不出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内容?近日,永康市法院向提供虚假公民代理材料的该公司“法务”、代理人王某公开宣读并送达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今年7月23日,永康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了原告范某某的该起诉讼案件,根据王某提供的相关公民代理材料显示,范某某是今年4月与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材料并推荐公司法务王某作为职工范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来这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在向原告代理人王某送达传票时,办案法官惊讶地发现,在办案办公平台,王某作为代理人在全省各级法院有高达160余条相关案件送达记录,且大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人身侵权类案件。

  通过查看对应的法律文书,法官发现王某代理的部分案件也跟此案件一样,是通过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荐的方式取得公民代理资格,再以该公司法务的身份,代理公司“职工”参加诉讼。而且,王某不仅是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还是该公司的监事。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仔细询问了王某关于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内容、职工数量等相关问题,并让其回答范某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地点、内容、工资发放等问题。面对法官一个接一个的提问,王某的回答纰漏百出,而且也难以作出相应的解释。

  庭审结束后,法官出示了相关数据资料,王某看着这些“铁证”,最终承认其在不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情况下,虚构了原告范某某系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的事实,提供了虚假公民代理材料。

  对王某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法院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书面具结悔过,并向原告范某某做好相关释明工作。王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当日,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并递交了悔过书。

  法官提醒:

  类似该案中的原告范某某这样,部分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后,会有所谓的“代理人”找上门,劝说当事人通过他来代理,可以争取到更多赔偿款。一些法律意识不高的当事人,容易信以为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被收取不合理的“代理费”。该案中,王某通过虚构当事人的劳务关系,提供虚假的公民代理材料,以公民代理人的名义参与本案诉讼,不仅妨害了诉讼秩序,也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应选择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或寻求代理,如若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不要轻易相信“找上门”的所谓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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