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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孩子不是婚生子 抚养费可以少付?

  通讯员 慕煊 

  本报讯 情侣生育一子后分手,孩子跟随男方生活,未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能否以“孩子是非婚生子”为由,少支付抚养费呢?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吴先生和王女士在2010年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订婚后,他们的儿子小吴诞生了,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15年,两人分开,约定小吴由吴先生一家抚养,未提及抚养费事宜。

  随着孩子不断长大,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吴先生感觉生活压力日渐沉重;同时他认为王女士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自己身负网贷、生活拮据,且小吴属于非婚生子,抚养费应低于婚生子,要求以每月5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作为小吴的生母,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费,酌情考虑其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王女士自2021年8月始,每月20日支付吴先生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吴年满18周岁止。王女士每月享有4次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合理确定,吴先生需予以配合协助。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此外,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改变。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孩子不是婚生子 抚养费可以少付? 2021-09-09 2 2021年09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