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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为获更高赔付,让村委会开虚假证明

法院:妨碍司法活动,统统罚款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张鸿曌 杨丽 蔡小米 

  本报讯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起诉要求赔付时,竟提供、出具虚假证明。近日,男子盛某及衢州某村民委员会,因妨碍司法活动,分别被衢州市柯城区法院罚款1万元、5万元。

  2018年,盛某骑电动车时,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轿车司机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21年5月,盛某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盛某是农村户口,事故又发生在2018年,相关赔偿尚不能适用城乡统一标准。为了获得更高赔付,盛某起诉法院后,主张自己长期随成年子女居住在城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 (试行)》规定,“受害人系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或户内同住家庭成员的”可适用城标。

  为了证明自己符合城镇居民赔付比例,庭审中,盛某向法院提供了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与子女房屋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一份证明盛某不在村里居住,一份证明盛某一直居住在城区。

  对于盛某提供的证明,曾某和保险公司却有所质疑,认为两份证明内容均不属实。

  法院此后调查发现,盛某主张居住的城内某小区房屋还处于毛坯状态,客厅中堆满装修用的沙石,不具备居住条件,水电清单也显示该房屋未用水用电。

  法院当即要求村委会和居委会对各自出具的证明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反复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居委会核实后,重新出具证明表示,该房屋属于空户,盛某一直未入住。村委会则依然坚称证明内容属实。

  法院认为,盛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村委会为盛某出具虚假证明,不诚信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严重妨碍了法院案件的正常审理,于是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向街道办事处及乡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和印章管理的指导,增强基层组织的法律意识。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为获更高赔付,让村委会开虚假证明 2021-09-09 2 2021年09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