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4日
(2021)浙0304民初4373号之一 韩小伟: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长依服装加工场与被告韩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长依服装加工场货款3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韩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长依服装加工场律师费9000元;三、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长依服装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9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长依服装加工场负担4307元,由被告韩小伟负担5283元。保全受理费用1020元,由被告韩小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韩小伟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988号 姚士程:原告杨圣泽与被告姚士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368号 金华市婺城区宝泉保温水箱厂、楼贞宝、楼程斌:原告瑞安市中胜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宝泉保温水箱厂、楼贞宝、楼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604号 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瑞安市星海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袁小云、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758号 朱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胜、朱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890号 邹桂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松权与被告邹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517号 苍南县乐居房地产经纪服务站(普通合伙)(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对务路195号二楼):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531212号“乐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乐居”字样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长赵章瑜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6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卫生健康局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平阳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0月21日向平阳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俞维民,联系电话:177740025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14时2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思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2272号 胡剑锋:本院对胡文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胡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文聪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胡剑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234号 嘉兴上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062号 钱晓锋、于秋燕、黄伯华、孙穗山:本院审理原告施洪年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3090号 虞林峰: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源远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虞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源远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货款6155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61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虞林峰负担。公告费56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虞林峰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180号 吴秀微: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吴秀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5261号 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5261号原告浙江全美服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茂煜服饰(海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4526号 朱亮: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4526号原告韩静静与被告施耀成、第三人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680号 张存富:本院受理原告徐小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240元(以年息6%,自2018年4月1日起算于2021年6月30日止,此后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14时0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948号 湖州丽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丽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166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3150号 倪回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燃诉被告倪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4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2666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时计算);2.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3.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296号 刘友森: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296号原告湖州吉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友森支付原告湖州吉星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友森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427号 商丘豫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东方、李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豪鹏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豫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东方、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商丘豫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豪鹏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豪鹏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商丘豫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123号 樊绍吉:本院受理原告梅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的利息损失7000元及自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5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1037号 冯佳敏:原告郑杭笑与被告冯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冯佳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郑杭笑归还借款本金58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冯佳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774号 楼华:本院受理原告胡静姿与被告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胡静姿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0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754号 薛培林:本院受理原告郑振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薛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振辉货款41580元和以41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薛培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薛培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1破9号 因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终结兰溪市美丽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4号之二 因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了管理人提交的《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于2021年8月26日以《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终结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181破3号之一 2021年6月16日,本院根据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底停业。截至2021年9月8日,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为66.68元,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98907956.38元,现管理人以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为由,请求本院宣告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81破3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浙1181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宣告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因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仅为银行存款66.68元,截至目前已产生破产费用1421.65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终结浙江巨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