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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小区楼下 突然多了个垃圾房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可随意选址吗?

  王艳琦 

  孟先生家住长兴某小区。前些日子,因为天气炎热,自家楼下随意摆放的垃圾桶边总是飞着不少蚊虫,还总是散发阵阵臭味,于是不少居民提出改造垃圾投放点。

  在听取大家意见后,物业公司很快找工人对小区内的垃圾投放点进行了改造。对于物业公司的办事效率,大家都表示很满意。但这两天,孟先生突然发现自家楼下另一侧又在建造垃圾房了。

  “看看别的楼,哪里有左边一个垃圾房,右边一个垃圾房的?”

  “原本好好的绿化,就这样被破坏掉多可惜。”

  “就是啊,要这么多垃圾房干嘛?为什么不换个地方?”

  得知要新建垃圾房后,不少业主在物业群内质问工作人员。不仅如此,这次新建造的地方原本有不少绿化,现在却因此被破坏了。

  “这次动工之前,物业公司并没有通知我们业主。我特意去看了公告栏,也没有张贴任何公示。”孟先生说。

  对此,孟先生等不少业主很疑惑,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建造垃圾房,需不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呢?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陆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撤去原有的、四处设置的杂乱垃圾桶,在小区里重新设置可用于垃圾分类的垃圾房或垃圾站是垃圾分类工程的必经流程,业主应该配合。

  但在孟先生居住的小区内,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有两件事情做得不妥:一是在原来就有一个垃圾房的情况下,又造了一个垃圾房,是否有必要;二是在公共区域建造垃圾房没有经过提前公示、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现在孟先生的小区内要新造一个垃圾房,必然会占有原有的公共区域,此时就要考虑到权利平衡的问题,一方面是业主对于公共区域的共有权和对小区绿化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垃圾分类的需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在原来就有一个垃圾房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再造一个垃圾房、新建垃圾房的具体位置设置等都应当由业主来共同商议,而非由公司单方面决定。

  其次,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其对小区的管理是基于业主的共同意愿。公司不能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自行设置小区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在可能侵犯到业主原有权益的情况下。但同时,为了推进垃圾分类,一定程度上的权利让步也是业主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可随意选址吗? 2021-09-15 2 2021年09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