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3日
(2021)浙0282民初8368号
翟春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柯与被告翟春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翟春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叶柯款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翟春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277号
张娟:本院受理原告曾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285号
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景秋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旭尔利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小海鸽鞋业有限公司、景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6285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景秋红支付原告瑞安市旭尔利鞋业有限公司货款484000元及损失(从2021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二、驳回原告瑞安市旭尔利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景秋红负担(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本院缴纳受理费并向原告支付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5155号
杭州旺仟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永嘉县博顺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9868.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杭州旺仟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0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破2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嘉兴华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博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7日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联系人李律师13967313025)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9日14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详见管理人制定的“债权人申报说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3406号
汤海江(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906024034):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港新毛纱经营部与被告汤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3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374号
许卸弟、陈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姜瑞龙与被告许卸弟、陈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7000元,并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20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71号
潘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小邱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潘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浔小邱装饰材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南浔小邱装饰材料商行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984号
高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顺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由被告退还原告劳务费33933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723号
沈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菊凤与被告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忠返还原告黄菊凤借款5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被告沈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菊凤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沈建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87号
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英与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英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另以1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860元,由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186号
朱俊峰、丁萍萍:本院受理原告潘正杰诉被告朱俊峰、丁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整;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30102元(自2018年9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此后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利随本清);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145号
李炳新:本院受理原告沈财东与被告李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炳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沈财东支付货款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炳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344号
江训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阿发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江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江训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义乌市阿发冷冻食品商行支付18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训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476号
何兴顺: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本与被告何兴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4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守本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守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675号
浙江聚润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双梅塑料薄膜商行与被告浙江聚润包装有限公司、许仍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浙江聚润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双梅塑料薄膜商行货款114037.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浙江聚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903号
王汉成:本院受理原告林洪滨与被告王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林洪滨货款11628元、违约金3488元、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汉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326号
周军幺: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周军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军幺支付原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尚欠的医药费用5434.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周军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周军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535号
陈祥官:本院受理原告黎锦军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2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44300元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的违约金为10206.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63号
牟秀英:本院受理原告罗桂玲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2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货款2500元,并支付以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1577号
梅银方: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明党青蟹经营部诉被告梅银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梅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县明党青蟹经营部青蟹款35000元。如果被告梅银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梅银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