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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9月28日

  (2021)浙0304民初6819号  段相平、刘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承响与被告段相平、刘晓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211号  钱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钱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521号  于学林:本院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于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279号  陶季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7301072513):本院受理原告沈叶峰与被告陶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6183号  詹素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筋竹村):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文富与被告詹素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550元及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45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585号  徐建芬: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金如与被告徐建芬、田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如撤回对被告田利芳、徐建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235元,由原告田金如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21破11号之二  2021年9月14日,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积极处置资产,《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破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裁定宣告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现该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大部完成,且债权人已表决通过《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破11号之一  2020年9月25日,申请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在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塘北村。根据管理人查明情况表明,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为2061426.19元,确认的到期债权为140807506.94元,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资不抵债。据此,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对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宣告。本院认为: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破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024号  周建新: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诉被告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和利息1806.97万元(已从201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之后借款本金630万元按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借款本金470万元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4619号  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苗广阳:本院受理原告官华英与被告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苗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苗广阳对被告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40分至10时0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674号  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州三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欠款2278219.6元并支付利息(以227821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676元,由被告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1号  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债权人胥传芬的申请,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卢美君,联系电话:0579-86637779)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11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2号  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向东阳市科普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过江群、吕深良,地址:浙江东阳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57960820、1370679587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31号  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向东阳市鑫之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俞士平、王璐媛,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28号  王云清:本院受理原告章莎莎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章莎莎货款人民币39300元并赔偿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3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551号  蔡金虎: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沈建江货款人民币36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14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福建省尤溪天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受理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浙11民辖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致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5691号  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5374号  张志虎:本院受理朱三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53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2130号  浙江超宇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五星工业园区)、方嘉勇(户籍所在地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白泉村东山路3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标诉被告浙江超宇阀门有限公司、方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浙江超宇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金标货款197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金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088号,被送达人张文亮身份证号应为“4110811977****0873”,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9-28 2 2021年09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