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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无人陪护,跌倒致十级伤残

法院:医院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无须赔偿

  见习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史菊芳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跌倒受伤,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日前,湖州吴兴法院对一起精神障碍患者诉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6日,王某因精神分裂症被送往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对王某的意外风险评估中显示,王某属于跌倒/坠床高风险人群。医院多次告知王某家属,住院需要有人陪护,并将风险评估结果、相关注意事项、无陪护风险告知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王某家属,家属均签字确认。然而,王某家属仍坚持离开医院,且没有为王某另找其他陪护人员。此后,医院将王某的床位进行了更换。

  没过几日,医院护士听到王某病房有声响后,急忙过去查看,发现王某坐在地上。王某称被病友推倒,感到左髋部疼痛。医院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治疗。不久后,王某转至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该院未尽到管理及注意义务,且将其床位更换到了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所在的病房,导致其被病友推倒受伤。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王某入院时明确要求有一人进行陪护,且已将评估结果告知家属。在家属坚持要求离院留王某一人住院的情况下,医院就王某无陪护状态下可能发生与病友争吵、意外受伤等风险向家属进行了明确告知,因此,医院已尽到管理过程中的相应注意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种情形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患者未能举证证明医院在诊治、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3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无人陪护,跌倒致十级伤残 2021-09-29 2 2021年09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