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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高中学历的保姆连动车票都不会买?

家政公司提供虚假情况,被判退还相关费用

  通讯员 鹿萱 

  3个月前,温州的徐小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杭州某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微信,表示需要委托介绍一位住家保姆,负责照顾护理婴儿、做基础家务。

  该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向徐小姐推荐了刘阿姨,称其整体素质好、具备高中学历,学过小儿推拿和早教。经过简单沟通,徐小姐对刘阿姨的高中学历起疑,但工作人员极力劝说,并表示刘阿姨带过30多个宝宝,有丰富的育儿经验。

  于是,徐小姐打消了顾虑,同意由刘某提供家政服务,约定每月支付9000元劳务费,并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支付劳务费及佣金18000元。

  之后,刘阿姨准备动身从湖南到温州当保姆,让徐小姐意外的是,家政公司却让徐小姐为刘阿姨购买动车票。“高中学历不会买车票?”徐小姐再次询问家政公司工作人员保姆学历,其仍未告知实情。

  6月18日,刘阿姨上门提供家政服务。徐小姐发现,刘阿姨触碰洗涤液等物品后手部就会严重脱皮,给婴儿换尿布、衣服也不熟练,认为其不适合照顾婴儿、做辅食及照料家庭一日三餐。在聊天中,徐小姐了解到刘阿姨只上过一年高中,并没有高中文凭。

  权衡再三后,徐小姐与刘阿姨结算了工资,并认为家政公司在推荐保姆时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其接受服务,构成“欺诈”。因家政公司态度消极且推卸责任,徐小姐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要求退还劳务费及佣金18000元及利息,并退还佣金的三倍支付赔偿27000元及经济损失等,合计索赔金额5万余元。

  近日,经法院调解,家政公司同意退还徐小姐16800元,徐小姐则删除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的关于该家政公司的评论。家政公司已向徐小姐主动履行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徐小姐与家政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中介合同关系。家政公司作为中介人向委托人徐小姐提供媒介服务。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3 高中学历的保姆连动车票都不会买? 2021-09-29 2 2021年09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