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根据股东姚琪峰的申请,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昱美创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美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昱美创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 昱美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昱美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昱美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文书等与公司有关的所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推进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四楼,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夏雯,联系电话0572-8067325,13655825637。
特此公告。
浙江昱美创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