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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8日

  (2021)浙0482民初525号  严晨琴:本院受理原告陆天明诉被告严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213号  林春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亿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44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231号之一  杨金娣:本院审理原告伍粉才与被告杨金娣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二被告杨金娣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伍粉才与被告杨金娣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伍粉才负担。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2314号之一  王根意、汪晓敏:本院审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根意、汪晓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二被告王根意、汪晓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根意、汪晓敏给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30元,由王根意、汪晓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550号  麻雄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龙为与被告麻法义、麻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麻法义支付原告陈春龙工程款94100.8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陈春龙负担50元,由被告麻法义负担22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春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28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根据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恒昌集团浦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印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0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印染公司的管理人。浦江印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印染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5日前向浦江印染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印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印染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印染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828号  陈志华:本院受理原告翁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翁利平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4355号  胡小英:本院受理原告牟文萍与被告胡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4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拾伍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273号  王华、章永潮: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527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章永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月17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华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698.59元、截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10184.15元及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章永潮对被告王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5397号  谢欣勇: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5397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欣勇、吴高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月17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谢欣勇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07318.17元(其中本金84044.97元、截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23273.20元及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吴高峰对被告谢欣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特1998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冬领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李冬领称被申请人孙贤芳于1997年12月25日因失踪被横街派出所注销户口,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人孙贤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孙贤芳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孙贤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孙贤芳情况,向本院报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462号  钱洪顺、鲍林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鲍林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6159.17元及截至2021年5月1日的利息53208.12元、取现费用100元,并支付以本金136159.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鲍林辉追偿。案件受理费4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840元,由被告鲍林辉、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680号  陈仙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35.64元、截至2020年8月27日利息10894.19元、违约金2376.80元、手续费784.95元及以33035.64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189号  吴婉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99.13元及截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2001.82元、违约金667.27元,并支付以本金14999.13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183号  李永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574.69元及截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1419.34元、违约金473.11元,并支付以本金12574.69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235号  王以新、沈启日: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717.09元及截至2021年6月1日的利息14163.18元,并支付以本金48717.0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沈启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沈启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以新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3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4006号  温州风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福友与被告刘营力、邵小欠、温州风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营力、邵小欠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被告温州风餐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三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剑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好平、翁进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赵小敏、陆贻笑、王宇容,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311号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杜飞诉被告陈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公开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书、廉政作风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该支付工人工资22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嵊泗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0月20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4834号,开庭时间应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6时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0-28 2 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