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一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刚、晋良议、秦小平、张晓英:
申请人舟山一名天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一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刚、晋良议、秦小平、张晓英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21)第1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一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刚、晋良议、秦小平、张晓英支付申请人舟山一名天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为3000×(1+10%×T/360)-202万元(其中T为自2017年8月21日计算至六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自然日); 二、被申请人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一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刚、晋良议、秦小平、张晓英支付申请人舟山一名天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迟延履行回购义务违约金3488×0.0005×T万元(其中T为自2019年11月27日计算至六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自然日); 三、被申请人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一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刚、晋良议、秦小平、张晓英支付申请人舟山一名天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仲裁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合计48.759万元; 四、驳回申请人舟山一名天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一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刚、晋良议、秦小平、张晓英应支付申请人舟山一名天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款项限六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仲裁费24.159万元、公告费0.1万元,申请人舟山一名天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缴,因裁决书中已载明由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支付,仲裁庭不予退还。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