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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同居男友移情别恋

能否以存在事实婚姻 诉求保护?

  有读者问:

  我与男友黄某同居了两年之久,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实际承担夫妻间才有的权利、义务。两个月前,黄某突然移情别恋,甚至经我百般挽留仍我行我素。请问:我能否因和黄某有着事实婚姻而诉请法院保护?

  黄文秀读者:

  你不能诉请法院保护你与黄某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经历了从承认、附条件承认、不承认三个阶段,现阶段是持不承认态度,原因在于事实婚姻并不具备婚姻登记要件,而法律对婚姻登记实行强制性,故其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而其第三条指出:“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正因为你与黄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意味着不管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如何,即使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彼此已经承担了作为夫妻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同居,决定了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因同居产生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同居男友移情别恋 2021-11-02 2 2021年11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