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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离职总经理违反竞业限制,却不用付违约金?

法院:公司自己有过失

  通讯员 海萱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不久后却自立门户,公司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海宁市法院审理了该案,认定该员工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但驳回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这是怎么回事呢?

  竞业限制协议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即劳动者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利用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等,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该案的被告丰某,曾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丰某在任职期间与妻子又成立了一家公司,不久后以“个人身体原因”为由,向原公司辞去了职务。

  原公司认为,丰某与妻子新成立的公司与原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于是原公司将丰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丰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丰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但却驳回了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

  原来,原公司在与丰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如只约定了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却没有明确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另外,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写明了原公司应在丰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协议立即终止。但经法院查明,原公司并未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即向丰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终止。因此,虽然丰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但原公司因自己的过失,也导致了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作为劳动者,尤其是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离职还是在职都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风险;作为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尤其是人才履行竞业限制的同时,首先也要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否则将面临企业管理上的法律风险。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离职总经理违反竞业限制,却不用付违约金? 2021-11-02 2 2021年11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