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日
(2021)浙0212民初13964号
王晓、李库芹:本院受理原告田美娥诉被告王晓、李库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736号
韩斌伟:本院审理原告潘微娜与被告韩斌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4号
乐清市浙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411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乐清市浙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411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乐清市浙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6950号
宁波华康轻纺有限公司(浙江省象山县爵溪镇西门)、深圳维克托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19楼1911号):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华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康轻纺有限公司、深圳维克托实业有限公司、陈珍宝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69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宁波华康轻纺有限公司、深圳维克托实业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宁波保税区华深国际贸易公司欠原告的债务14227751.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珍宝在未实缴出资10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二十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翁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执异109号
孙莲顺(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正阳委五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60101104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德森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馥敏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德森针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李淑、玄明斋、孙莲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因你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合议庭人员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的七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材料;本案定于2022年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听证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决定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晓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志勇、叶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63号之一
魏晶晶(211103197202020947):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诉被告魏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魏晶晶支付原告余姚市盛宝塑料管件厂货款3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王晶晶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724号
李炳云: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足安鞋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338号
朱平、王继琼:本院受理原告杨月芳与被告朱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王继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月芳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0000元;二、朱平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杨月芳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7229.83元;以上付款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驳回杨月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 017元,减半收取计3 008.50元,由杨月芳负担69.50元,人保公司负担1 722元,朱平负担1 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829号
涂晓霞:本院受理原告毛森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48号
谢柳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柳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96号
王紫龙(公民身份信息号码:511902199512292638)、王丽(公民身份信息号码:513723198304023984):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紫龙、王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 日内。并定于2022 年1 月20日下午14 时0 分至14 时3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647号
钟立国、郝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立国、郝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649号
詹庆雄、吴建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庆雄、吴建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650号
唐贝、刘旭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贝、刘旭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686号
蒋莉莉、蒋诗翠、罗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莉莉、蒋诗翠、罗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4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14: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689号
丁绪玲、丁峰、周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绪玲、丁峰、周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7破4号之二
因温州康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苍南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宣告温州康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康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845号
胡克东:本院受理原告胡志飞与被告胡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736号
章小平:原告陈可与被告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終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106号
张梦菡:本院受理的原告项晓建与被告张梦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860号
曾章妹:原告王学团与被告谢钦友、曾章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破4号之一
2020年2月7日,本院根据上海京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查明、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管理人执行并分配完毕,且现债务人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桐乡市上善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又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049号
李金洪:本院受理原告龙慧民与被告李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慧民借款1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利随本清)。二、驳回龙慧民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元,由龙慧民负担10元,由李金洪负担1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2338号
陈菊春:本院受理原告吕华东为与被告陈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890号
深圳市佳轶科技有限公司、卜显霖、汪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易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轶科技有限公司、卜显霖、汪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定金107000元,并按照定金罚则支付原告38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定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的违约金数额为3096.3元(以未返还定金数额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2021年7月31日(含)前,前三期未返还定金违约金总额为753元;自2021年8月1日起,以107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21日的四期违约金共计3096.3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作为被告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9时40分至10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局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050号
周光助、章显冠:本院受理原告楼春丽与被告周光助、章显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246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7号
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卢其福的申请,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洋联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东阳总部中心C幢西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67990082)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9号
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9日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东阳总部中心C幢西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包静悄,联系电话:0579-8669037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入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97号
赵汝新:本院受理原告程广与被告赵汝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837号
徐永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美花与被告徐永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855号
毛灵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见与被告毛灵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10: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142号
季建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胜与被告季建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37号
张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宣龙布行诉被告张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松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宣龙布行货款1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50元,由张松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152号
陈海平:本院受理原告盛菲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15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菲菲借款10000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陈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34号
贾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戴剑英诉被告贾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东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剑英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7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1170元,由贾东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231号
童国武:本院受理原告郑培法诉被告童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锁梁款256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40分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364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勇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朱师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400元,暂合计35400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月利率5%至实际归还至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20分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306号
衢州市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平劳务报酬1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衢州市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市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967号
卓昱峰:本院受理原告涂雪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卓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涂雪珍借款本息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卓昱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卓昱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199号之一
刘垂山: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伟涛与被告刘垂山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13号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根据申请人刘红国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企业破产管理人。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4日前向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程律师139067670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