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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为自证清白,他在球场蹲守了两天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徐柳琳 杨妍妍 建法 邓俊 张霑恩

  时间:11月3日

  地点:永康市法院

  “比赛时本来就会有意外,争抢篮球受的伤,为啥要我赔?民法典里这个叫‘自甘风险’!”“你是故意撞我!按民法典,你不能免责!”

  法庭上,原告小伟(化名)和被告小栋(化名)各自援引民法典争执不下。

  今年夏天,小伟和小栋曾在某公共球场上结伴打篮球。争抢篮板球时,两人发生碰撞,小栋的肘部击中小伟的鼻子,致小伟鼻部两处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万余元。于是,小伟将小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后,小伟和小栋就该行为是否系“故意”,争执起来。小伟认为,打篮球过程中曾与小栋发生口角,小栋的肘击行为出于故意。小栋则表示,篮球比赛对抗激烈,肘击行为绝非故意。

  篮球现场没有监控,为了自证清白,小栋于是蹲守到事发地,希望找到当天一起打球的球友。蹲守两天后,小栋终于遇到一名当时在场的球友,并根据这名球友提供的当天比赛照片,找到了另外一名在场球友。

  庭审现场,上述两名球友还原了打球时的碰撞经过,证明碰撞是意外。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肢体对抗强、争抢激烈、跑动起跳频繁,系有一定人身伤害风险的文体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小伟自发与小栋等人参与篮球比赛,意味着自愿承受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且小伟未能举证证明肘击行为中小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驳回了小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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