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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梁振明(230804******1417)、黄翊萍(330121******0345):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杭州市拱墅区阅城公寓8幢2单元201室南面挑高阳台处建造壹间钢架结构的建筑物(阳光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建筑物为钢架结构,上铺钢化玻璃,南面装有移动玻璃窗户。建筑物长3.6米,宽2米,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们作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日内拆除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阅城公寓8幢2单元201室南面挑高阳台处的违法建筑物(阳光房)。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 09-0178 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 系 人:马红卫

  联系电话:0571-88170861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丰登街300号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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