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6日
(2021)浙1004民初4245号
袁海飞、郑卫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海飞、郑卫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海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7951.08元及截至2021年6月1日的利息14420元,并支付以本金47951.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郑卫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卫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海飞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袁海飞、郑卫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70号
罗会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2931.35元及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3904.31元、违约金1301.44元,并支付以本金22931.35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14号
宋健、郭美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健、郭美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387.77元及截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9535.51元,并支付以本金39387.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郭美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郭美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健追偿。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0元;由被告宋健、郭美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4779号
陈明(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西路548弄5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21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阮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丹凤、颜贻国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翁进军、林道海、沈华蓉,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2号
因浙江万欣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浙江万欣印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庆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