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0日
(2021)浙0102民初8892号
杜小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杜小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8892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5871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中支行与虞兴泉、杭州伟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5871号上诉状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785号
浙江灵俞无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灵俞无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支付贷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2.4万元,共计人民币62.4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410号
杭州仲元环境科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启飏装饰设计工作室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3号
杭州乾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金銮诉被告杭州乾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10: 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07号
杭州四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坤诉被告杭州四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 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702号
杭州日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大华安防联网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47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918号
董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 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107号
冯国丹(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新围村6组7户):本院受理胡国伟与冯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冯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国伟借款36700元;二、冯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国伟公告费650元。如冯国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由冯国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96号
郑柏彬: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储耀辉与被告郑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储耀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共11期,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4月0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586号
周秋萍(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子胥村潘畈七组):本院受理原告汪增富诉被告周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增富借款115000元,利息6303元,并以1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76元,均由被告周秋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711号
温肇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伟、张多林、温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徐志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6591960元,利息7540281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实际应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为止,其中截至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利率18%计算借款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借款利率);2.判令被告张多林对2018年9月7日被告徐志伟向原告借款的26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对2018年11月16日被告徐志伟向原告借款的2400000元本息,由被告徐志伟与被告温肇庆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4.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法院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340号
深圳伊人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张国荣(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90****16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赢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伊人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张国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伊人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张国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宁波赢商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4741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1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3号
惠州大亚湾鑫如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腾跃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大亚湾鑫如兴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30686.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为108566元,此后按照530686.7元为基数,按照3.85%/年,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262号
王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欣扬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80304.7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310号
夏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夏义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4日下午15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964号
王晓、李厍芹:本院受理原告田美娥与被告王晓、李厍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96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李厍芹赔偿原告田美娥经济损失208157.79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26150.87元,尚需赔偿原告182006.9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田美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田美娥负担82元,由被告王晓、李厍芹负担1964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王晓、李厍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989号
杨卫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卫华、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6715号
宁轶(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升平街9号12栋3单元202号):原告徐千惠与被告宁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千惠货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为62026.68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以234034.40元为限);二、被告宁轶支付原告徐千惠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徐千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6590元,由原告徐千惠负担834元,被告宁轶负担57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082号
商小瑞(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0****2224):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商小瑞、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25号
汪剑鹏(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6****1657):本院受理原告陈佩军与被告汪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浙0303民初302号
温州市芳意恋鞋业有限公司、杨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邓先鞋包加工场与被告温州市芳意恋鞋业有限公司、杨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 2022 )浙0303民初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9: 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5368号
王登文: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洲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登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5341号
陈荣惠:本院受理原告董成齐诉被告陈荣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5266号
任钢成: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经开塘汇阳旭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任钢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原告主张你归还货款本金304856元及利息损失101924元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828号
金锦善: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愉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锦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你方支付原告物业费20708.9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708.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42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帅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凌章涛、凌建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812号
郑雄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强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625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5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054号
丽一家居(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丽一家居(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80号
陈永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荣泉与被告陈永琼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9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7号
张建东:本院受理原告郑方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34900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230号
吴水良:本院受理原告吴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水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素芬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水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水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929号
泮美娟:本院受理原告李群子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928号
泮美娟:本院受理原告邹陆珍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98号
张世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与被告张世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6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14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24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764号,受送达人浙江做邦科技有限公司应为“浙江傲邦科技有限公司”,内文应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3月31日”,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