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新型燃料”,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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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油储存地 |
本报记者 陈立波 通讯员 李建炯
本报讯 给甲醇套上“新型燃料”的噱头,违规销售给一些小餐馆、食堂获利……3月3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5万元的处罚。
今年1月,诸暨市应急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枫桥镇某燃料油经营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甲醇、植物油等燃料油储存在枫桥镇某处隐秘场所,非常可疑。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储存场所周围均是农田,仅有一条小路可供进出,现场清点核算共有甲醇3吨、植物油300公斤,且无任何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经抽样取证送检,现场储存的燃料均是危险化学品。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确认,自2021年起,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640升甲醇作为厨具燃料销售给镇上一些小餐馆、食堂等单位,货款共计7900元。
执法人员提醒,市面上许多醇基燃料作为一种“新型燃料”,打着经济、环保的幌子在餐馆、食堂等地广泛流通、使用,但“新型燃料”的采购来源必须正规合法,储存条件及使用的厨具也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果使用者对“新型燃料”的潜在风险毫不知情,将会大大增加使用的安全风险。广大市民和餐饮单位务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拒绝使用不正规的“新型燃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