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谷羽,女,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7195309140626。
立遗嘱人吴一鹏(男,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30107194512120335)生前于2017年4月14日在浙江遗嘱库立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有,“我去世后,登记在我名下有一套夫妻共有财产,2000年7月5日购买,位于竹竿巷33号4单元302室,建筑面积117.23平方米房改房,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改字第0181397号,属我个人应享有的份额以及我继承的份额全部由妻子谷羽(身份证号:330107195309140626)继承”。
现立遗嘱人吴一鹏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死亡。故申请人谷羽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据申请人谷羽和儿子吴吉称无法联系其他法定继承人,现本处通过公告向吴一鹏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出具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0号威陵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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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
2022 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