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说法

工作时受伤但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怎么赔?

法院:属非法用工,要一次性赔偿

  通讯员 方婧 

  在墓地做水泥工时受伤,与老板协商赔偿无果,想要起诉时,才发现该墓地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该男子从此迈上维权之路。近日,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温岭市法院的一审判决:该墓地公司向男子支付一次性赔偿10万余元。

  潘某系该墓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墓穴销售、骨灰存放服务,因未及时参加企业年度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7年3月,童某到该墓地从事泥工工作。“2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用磨光机锯木板时,右脚被反弹的木板打中……”童某回忆,随后他被送医治疗,经诊断,自己右胫骨开放粉碎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

  童某先后住院3次共71天,潘某支付了童某第一次、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并以误工费、生活费的名义发放给童某33000元,但第3次的费用迟迟没有到位。

  2020年9月,童某申请仲裁,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童某认为,该墓地公司虽然被吊销但未注销,且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应当是适格的用工主体,且自己在工作中因公致伤,应当参照工伤予以赔偿。童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墓地公司辩称,在2007年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早就不是具备合同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与童某形成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关系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原可构成劳动关系,但因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导致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原、被告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应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务中,经营者常以其不属于适格的合法用人单位,抗辩想逃避赔偿责任。为减少非法用工主体刻意规避法律义务,尤其是劳动者遭遇重大事故伤亡情况下,法律赋予了职工以特殊的保护。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工作时受伤但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怎么赔? 2022-03-30 2 2022年03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