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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禁猎期里捕野货 不只是获刑

  通讯员 张幸女 

  本报讯 “我认识到了张网猎捕野鸭的危害,这么做会对其它多种野生动物的生长繁衍产生影响。”近日,在绍兴市上虞区法院,经过法庭教育,非法狩猎的郑某某4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2020年10月至12月禁猎期间,为贩卖“野货”赚钱,郑某某伙同余某、王某某、夏某某,通过引诱、张网、设置猎套的禁猎方法,在某海涂水塘内,非法猎捕属于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鸭,以及一般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的雉鸡。期间,4人共捕获野鸭47只、雉鸡13只,后被巡查的民警抓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虞区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人最终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刑,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7400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禁猎期里捕野货 不只是获刑 2022-03-30 2 2022年03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