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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4月6日

  (2022)浙0327破6号

  2022年3月21日,根据倪杰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温州旺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旺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林燕萍、李阔,联系方式:18106765800、0577-88998848)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625号

  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熹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秋生、张素华、胡长雷诉被告嘉兴兴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熹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2民初1429号

  潘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潘金龙、李琴芳、潘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9:20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543号

  胡岐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方平木制品经营部诉你、沈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岐山支付原告安吉递铺方平木制品经营部加工费8045元,被告沈权对其中的6365元加工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安吉递铺方平木制品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岐山承担40元,由被告沈权承担10元,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号

  本院根据毛军的申请于2022年3月8日裁定受理毛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3月23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毛军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7日前,向毛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魏东明;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5258951895)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毛军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0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网络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2号

  本院根据陈小香的申请于2022年3月8日裁定受理陈小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3月23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陈小香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7日前,向陈小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魏东明;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5258951895)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陈小香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3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网络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3号

  本院根据张培的申请,于2022年3月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7日前,向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金律师,电话:1375798853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65号

  王红卫: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缘源钢球制造厂诉被告王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红卫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王红卫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81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三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3号

  浙江东阳耕光影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耕光影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东阳耕光影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向浙江东阳耕光影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卢彦含,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2幢3楼,联系电话:1526705894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13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15号

  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向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15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74号

  罗祖炬:本院受理原告杨鹏政与被告罗祖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祖炬支付原告杨鹏政货款人民币1292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罗祖炬承担原告杨鹏政为本案诉讼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罗祖炬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6元,由被告罗祖炬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622号

  金华市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丰英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黄佑江、金华市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佑江支付原告永康市丰英挖机租赁服务部挖机租赁款53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丰英挖机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佑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96元,由被告黄佑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921号

  罗明炎:本院受理原告黄春华与被告罗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罗明炎归还原告黄春华借款15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罗明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罗明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948号

  吕丰富:本院受理原告李纲与被告吕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丰富归还原告李纲借款本金10096.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96.2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吕丰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8元,由原告李纲负担受理费7元,由被告吕丰富负担741元(受理费91元及公告费6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032号

  赵真平: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安与被告赵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赵真平支付原告李世安工资款2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赵真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6元,由被告赵真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81号

  钟磊磊:本院受理原告虞秋华与被告钟磊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钟磊磊支付原告虞秋华租金11000元及水电费800元,共计11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6元,由被告钟磊磊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91号

  吴曙光:本院受理原告程军剑与被告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吴曙光归还原告程军剑借款人民币2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吴曙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吴曙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688号

  陈肖肖:本院受理原告虞利平与被告陈肖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肖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虞利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陈肖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254号

  李志华、王荣发、张琼元:本院受理原告柴水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72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1、被告李志华归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2、被告王荣发、张琼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张琼元提供的质押车辆浙DD333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破1号

  本院根据杭州高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22年3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金苞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金苞谷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14室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洪律师、方律师;联系电话:13706704982、182689599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因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483号

  陈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春生立即偿还原告丰收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75.43元、截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2199.32元、违约金5994.44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922号

  张富豪: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账号交易金额1000元,赔偿违约金3000元,共计4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6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特9号

  陈兵丰: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德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陈德龙称:陈兵丰,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罗文村1组18号。被申请人自幼患有遗传性精神性疾病,2019年前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下落不明人陈兵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兵丰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兵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情况向本院报告(联系电话0576-89357629)。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2破7号

  2021年11月16日,本院根据郑晓儒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硅都公司破产案件系执行转破产案件,截至2022年3月22日,本案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3447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3447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8000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硅都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硅都公司无实际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宣告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月2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原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登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1)浙0108民初4676号”,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2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4070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4月13日”;2022年2月2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21)浙0211民初4251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4月29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4-06 2 2022年04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