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阮清青(公民身份号:330425197803130528):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2年01月24日作出了杭余经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阮清青于2014年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情况下,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香颂乐苑藕香居3幢1单元1702室南侧露台搭建一处玻璃结构阳光房。经测量,杭州临平区东湖街道香颂乐苑藕香居3幢1单元1702室的南侧露台搭建的玻璃结构阳光房长3.7米,宽2.3米,高2.7米,建筑面积8.51平方米。2021年12月22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建议拆除。”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香颂乐苑藕香居3幢1单元1702室的南侧露台搭建的玻璃结构阳光房行为均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阳光房(建筑面积8.51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拒绝到中队签收,执法队员上门直接送达家中无人,且邮寄送达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