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债务人金信苗、郦春英向李国军借款,其中二人共同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于2013年11月25日借款人民币63380元,于2013年12月11日借款人民币800000元,于2013年12月25日借款人民币338000元;金信苗单独于2014年1月6日借款人民币476000元,于2014年1月10日借款人民币810000元。现上述借款均已到期,本人分别于2016年、2019年催告要求还款,请债务人于公告见报三日内还款。
债务人俞益锋向李国军借款,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于2014年3月28日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借款人民币80000元。现上述借款均已到期,本人分别于2016年、2019年催告要求还款,请债务人于公告见报三日内还款。
李国军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