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5人判罚2家 同一个罪名
通讯员 陈昭妃
本报讯 近日,义乌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太阳能组件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经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某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太阳能组件上。2017年,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陈某共同设立被告单位南通中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以开展光伏贸易。2019年,义乌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欲采购协鑫品牌的太阳能组件,最终中某公司接下了这笔订单。中某公司的实际股东和控制人龚某某、赵某某、陈某遂在未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太阳能组件,并由被告人赵某某向第三方公司采购电池C片,由被告人施某某以公司名义采购印制有该注册商标的假冒铭牌。另一被告单位江阴欧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则提供其余辅料并加工生产假冒的太阳能组件。最终,该批次假冒太阳能组件被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获。
义乌市法院一审认为,2家被告单位与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判处2家被告单位罚金31万元至80万元不等,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80万元不等。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金华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