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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借据、证词都是假的 法官:罚款,驳回!

  通讯员 龚国新 本报记者 余春红 

  近日,龙港市法院作出决定,对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证人刘某,处以罚款5000元。刘某在缴纳罚款后,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检讨书。

  此前,龙港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庭审中,证人刘某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当庭作证:涉案的借据确实为2名被告本人签名、捺印。

  由于2名被告经法院传唤后未到庭,无法当场确认核实。庭审结束后,经办法官通过查询关联案件进行核查,发现2名被告在其他案件中的签名与涉案借据上的签名明显不同。

  经办法官立即与证人刘某联系确认,刘某此时才坦白:2013年自己曾借给被告4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因保管不当,借据不慎遗失。他就伪造了一份。2019年9月13日,刘某与原告杨某达成协议,约定将自己对被告享有的40万元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杨某,并将之前伪造的借据交给了杨某。杨某此后向法院起诉2名被告,并申请刘某出庭对借据真实性进行作证。

  鉴于证人刘某在签署证人保证书的情况下,当庭作伪证,妨碍案件的审理,但主动承认错误,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与此同时,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9条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刘某伪造借据,并在签署保证书后作伪证,法院鉴于其主动认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罚款处罚。

  而原告杨某因提供的借据是伪造的,无法证明刘某在将债权转让给杨某之前,被告尚欠刘某20万,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借据、证词都是假的 法官:罚款,驳回! 2022-05-25 2 2022年05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