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5月31日

  (2022)浙0304民初3084号  梁君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梁君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3085号  胡蒙、梁君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蒙、梁君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3004号  黄志华、梁君懿、董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华、梁君懿、董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3002号  蔡海影、梁君懿、蔡南枢、刘伏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海影、梁君懿、蔡南枢、刘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4048号  张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建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183号  温州优尚鞋材有限公司、黄城海:本院受理原告吴泽涛与被告温州优尚鞋材有限公司、黄城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2破14号

  本院根据乐清市东哲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1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5日前,向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邮编:325088;联系人:周祎、林燕萍;联系电话:0577-88996867、18106765800;传真:8899212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9:0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破15号

  本院根据乐清市振杰塑粉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0曰裁定受理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1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5日前,向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邮编:325088;联系人:周祎、林燕萍;联系电话:0577-88996867、18106765800;传真:8899212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10:3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40号之二  2021年10月20日,本院根据通宝资产管理温州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破41号之三  2022年5月6日,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已将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终结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确认。根据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被申请人资产状况,该公司的破产财产金额为3693.93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依照《破产财产分配告知函》的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破产财产扣除破产费用等费用后,余款1685.93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受偿率为0.002278%。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债务人目前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终结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16号之四  因《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均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终结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315号

  刘建东、虞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苏心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东、虞晓东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贷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45元(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656天为6245元,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请求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执行听证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596号

  方培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金兰与被告方培良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执行听证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666号

  徐苗香:本院受理原告邱陈铖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邱陈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陈铖和徐苗香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苗香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565号  傅立新:本院受理原告陈杏川诉被告傅立新、徐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1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124号  梁颖、梁一方: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2124号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你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7月17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物业管理费8464.83元及违约金8464.83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8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82破15号  本院根据周唯艳的申请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受理合州市蒙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市蒙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5日前向台州市蒙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13906766063王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蒙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蒙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5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57号,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5月24日第10版催告书送达公告,标题改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5-31 2 2022年05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