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到一年就要求降低抚养费
法官:未能证明其收入等发生重大改变,驳回!
通讯员 黄法
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给付抚养费是法理常情,可有些父母竟然在孩子面前上演出尔反尔的一幕。近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
柯某和陈某于2012年5月生育一子小柯。2020年12月31日,柯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柯由陈某抚养,柯某需要支付抚养费,其中小柯小学期间每月支付5000元,小学毕业直至成年每月支付10000元。然而,柯某在一次性支付了截至2021年5月底的抚养费后,就再也没有付过钱了。
2021年11月,小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某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柯某却声称,自己目前经济状况困难,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承担抚养费,要求法院按当地抚养费的最低标准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协议书中对原告抚养费的负担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遵守并履行。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故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关于被告要求调整抚养费标准的抗辩意见,鉴于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事项整体处理而自愿达成,且自被告离婚至今间隔不足一年,时间尚短,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收入水平、生活状况、负担能力等已发生重大改变,故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以下三种:一是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二是一方因病或伤残;三是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须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