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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6月9日

  (2022)浙0282民初4508号

  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云才诉被告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夏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之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上海夏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即时办理将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夏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66%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被告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依法协助办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3727号

  汪国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7510023715):本院受理原告丁树青诉你和汪小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288号  李康欧:本院受理原告易武武与被告李康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3817号  包开利(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3****4055):本院受理原告胡卫东与被告包开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381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装修款25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1834号  武鹏(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8****4215):原告王迪波与被告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鹏归还原告王迪波借款2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武鹏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244号  沈培良:本院受理原告崔登坤与被告沈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22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1.2%的月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060号  孙传峰:聂环与孙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9660元,并支付以19660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2年7月28日上午9点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313号  诸暨丰盈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681民初1313号诉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行初258号  林进东:本院受理原告林进国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林进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行初258号行政判决书及原告林进国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9号  张旋: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徐长仙与被告张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864号  王早娣(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907142248):本院对原告海宁牛邦氨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早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早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牛邦氨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合计2055元,由被告王早娣负担。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3060号  钟建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如与被告钟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5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51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74号  赵卫、施小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建华与被告赵卫、施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611号  周菊明: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611号原告杨友宝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864号  王振: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小华与被告王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176号  安吉递铺方平苗圃:原告汤陈苗诉被告安吉递铺方平苗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17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吉递铺方平苗圃支付原告汤陈苗运费10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0元,由被告安吉递铺方平苗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4320号  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强、李建英、陈杰平、张雪梅:本院受理德清恒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全部举证材料、被告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7905号  徐世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超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徐世海支付货款人民币64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厦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继续由审判员郑瑶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5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法艾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5月30日,东阳市法艾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东阳市法艾兰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等主要高管均无法联系,其也没有提供印章、账册、文书等任何资料。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名下无任何其他不动产、动产等财产。在债权申报期间,5位债权人申报5笔债权,经审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80456422.8元。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法艾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法艾兰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法艾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法艾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517号  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应再晓、何书: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能与被告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应再晓、何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663号  罗先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50元,并支付以15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852号  楼金良:本院受理原告郑亮与被告楼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181号  孔圣棋:本院受理原告郑佳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5元,减半收取604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郑佳豪负担(已预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846号  项海燕:原告陈金红、舒秋华与被告项海燕、何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项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金红、舒秋华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金红、舒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项海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项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751号  安春希、郑伟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春希、郑伟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2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0544.85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17.6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合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82破13号之二  2021年8月17日,本院根据刘红国的申请,裁定受理合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合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裁定终结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破22号之十  因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最后分配已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裁定终结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破49号之二  2020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浙江超达经编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按《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裁定终结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破49号之一  2020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浙江超达经编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江南皮革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宣告江南皮革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6-09 2 2022年06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