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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

  慈自然资规新执法告〔2022〕8号

  阮央(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12044724):

  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慈自然资规新执法告〔202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举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4月13日对你涉嫌非法占地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现场勘测、图纸比对以及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过程,现已查明:你于2005年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庵东镇下一灶村土地上搭建附属用房及构筑物。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367平方米。占用新增一般农田136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81平方米,棚占151平方米,水池面积7平方米,花坛面积493平方米,地砖面积228平方米,水泥地坪1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涉嫌非法占地。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与阮央、下一灶村书记励仕长、村土管员王佳利谈话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由当事人阮央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违法用地现场的建设情况;

  证据四:由宁波市宇科国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1份,证明违法用地的坐落、面积、四至、地类及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证据五:规划用途认定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新增一般农田,1367平方米。

  证据六:地类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村庄用地,1367平方米。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承包地上违法搭建房屋行为。

  你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庵东镇下一灶村搭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367平方米土地;

  2、责令当事人拆除1367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1367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273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2-06-10 2 2022年06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