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酒醉肇事致人伤亡
平台未担起监管责任,被判赔22万元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郑金悦
网约车司机酒醉肇事致人伤亡,死者家属一纸诉状,要求平台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近日,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2020年9月,宁波一网约车司机严某,在非接单期间,醉酒后驾驶网约车,撞倒行人赵某并致其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由严某担全责。严某陆续赔偿后,2021年1月,赵某妻子、女儿将该车辆所有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和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83万余元。
“这次事故不是发生在接单运营过程中,酒后驾车是司机个人行为。”诉讼过程中,网络科技公司强调,他们和严某之间为车辆借用使用关系,公司已尽到保证出借车辆性能良好、全额投保等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网络科技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其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驾驶服务。该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网络科技公司要求,选派、调整网约车司机。
2019年12月,严某分别和网络科技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车辆使用协议书》和《承揽服务协议》。
《车辆使用协议书》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严某,如果严某连续24小时出现GPS信号切断等动向异常,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另外,严某因个人原因停运3天以上,需及时书面报备原因。
《承揽服务协议》则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约车平台,向严某发送乘客订单,并明确严某的承揽报酬计算标准等。
而根据运营记录,事发前,严某已持续20天没有登录平台,也没有接单,但他并没有向网络科技公司书面报备原因,公司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收回车辆。
此外,严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并陆续赔偿原告家属3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动向异常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但公司疏于管理,没有按协议约定要求司机报备原因,也未及时收回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严某在运营时,通过平台发送的派单指令提供网约车服务,并遵守网络科技公司及平台的管理规范,平台直接收取客户的服务费用,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司机报酬,这都说明网络科技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享有运营利益。
可见,公司与司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也应当共担风险。
因此,法院一审酌定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网络科技公司赔偿2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网络科技公司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严某与网约车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但严某和其他驾驶员一样,租赁被告公司的车辆、自缴社会保险,加入其系统并提供服务、接受其管理并同意其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后,却无需对司机因驾驶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合理。
因此,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老百姓认知的情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