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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人事主管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

法院:未履行岗位职责,企业可不支付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路余 张小玲 史爽爽 

  慈溪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离职了,她向公司索赔,理由是公司从没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不这么认为。近日,慈溪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5月,黎女士入职A公司担任该公司人事主管。2020年11月,黎女士和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双方因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议。黎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期间,黎女士表示,A公司从没有和自己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支付给自己二倍工资。虽然A公司表示公司与员工都有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并没有拿出和黎女士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定,A公司需支付黎女士二倍工资。公司不服,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黎女士表示自己虽是人事主管,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事项由部门员工负责,自己没有义务主动提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A公司提供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A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A公司的人事档案就保存在黎女士的办公室,黎女士作为人事主管,有机会接触劳动合同,且知道公司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黎女士在入职前有6年多的人事管理经验,对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即使A公司没有和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负责人事的主管,黎女士也应主动向A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合同,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更不能利用公司管理中的疏忽使自己从中获利。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黎女士二倍工资。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人事主管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 2022-06-15 2 2022年06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