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当“甩手掌柜”,后果很严重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平亦和
把厂房租给别人,房东是否就没有安全责任了?千万别这样想,近日,平湖市一企业的负责人就因为这事被罚了。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嘉兴港区某企业负责人蔡某,以口头租赁形式,将自己企业的两间厂房分别出租给陈某。
原来,陈某和王某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资质条件,他们便将待售的桶装汽油,放在彩钢棚搭建的这两间租房内。
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或者储存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但是,陈某二人租来的厂房内,环境杂乱、条件简陋。两人也没有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平湖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为除了要对陈某、王某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对出租方蔡某追责——蔡某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未受到任何处罚。
针对这一问题,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出租方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同时加强源头管控。
日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蔡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案中,蔡某作为房东,未履行出租人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两名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放任其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发现问题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故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