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野外岩降遇难,责任谁担?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廖承诺 赵方
近年来,攀岩运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但攀岩也是一项高风险运动,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导致严重后果。近日,乐清法院审结一起纠纷:驴友相约野外岩降,期间因发生意外,导致其中一人离世,那么谁该为这样的后果负责?
2021年国庆节前,郑某临时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商议开展高山岩降活动,并将行程安排通过群公告发布,提醒“保险自买、安责自负”。胡某、鲁某等人自愿入群参加活动。
同年10月2日,胡某等人一同前往乐清一处野外岩降地。胡某开始岩降后,鲁某跟着缓降,不曾想,一块大石头突然掉落,当时处于队伍最上方收绳的队员见状,立即大喊提醒:“落石! 落石!”但意外还是发生了,落石砸中了胡某的头部。
意外发生后,郑某当即联系救援队并报警,同时和其他伙伴一起对胡某展开自救。不幸的是,胡某因伤重于当晚离世。
此后,胡某的家属将发起本次活动的郑某、事故发生时位于胡某上方岩降的鲁某以及某景区管委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4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参加此次岩降活动是自主自愿行为。
事故发生时,鲁某虽处于胡某上方,但不在同一垂直线,且落石来源于队伍最上方,胡某被风化下落的石块砸中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郑某在活动中无管理、营利行为,且群公告内已告知活动风险,事故发生后也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岩降的山峰位于野外,不属于旅游景区,事发地也不属于“公共场所”,本次活动也已超出景区的合理注意范围。因此,三被告均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