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次日来了拆迁公告 卖家拒绝交付
法官: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条件
通讯员 鄞法
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征收公告,卖家觉得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家住宁波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忙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此后,陈先生与刘大妈、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向陈先生全额支付购房款200万元。
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
陈先生立即联系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称,按拆迁政策,这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元/平方米计算,自己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故自己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辩称: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其次,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此外,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涉案房屋最终是否拆迁还无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对相关重要条款的约定出自双方真实意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
法官走访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对此应有一定的预见性。房屋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且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官说法: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是因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法官解释,二是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