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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新岸

法院公告

2022年6月30日

  (2022)浙0503民初1970号

  沈金方: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建材市场精艺石膏装饰行与被告沈金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905号

  李琼: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告李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元,利息7.49元,罚息478.99元,合计1786.4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破1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丽阳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金华市丽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22年7月14日前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丽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新世纪大楼)十六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钟程辉律师;联系电话:15167938281)。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丽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3日上午9:00在西2法庭(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9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860号

  洪信铃:本院受理原告鲍在余诉你和李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86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洪信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鲍在余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鲍在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1768号

  周建伟(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云甬小区号)、陈建惠(户籍地浙江省莲都区黄村乡黄村村9号):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峰诉被告周建伟、陈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76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8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新岸 00008 法院公告 2022-06-30 2 2022年06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