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 用了这张照片被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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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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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陈子秋 蔡梦莹
电影《我不是药神》自2018年上映以来,就票房口碑双丰收。不过,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发布了一则与《我不是药神》有关的民事判决书,因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坏猴子文化公司”)被判赔偿张某2万元。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被判赔偿2万元
在《我不是药神》中,片头第2分35秒出现如下情节: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照片墙出现一张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的照片,该照片约占画面六分之一,出现的镜头时长为2秒。经比对,这张照片和张某2015年12月发布在马蜂窝平台上的游记配图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电影中的照片没有“AperLink”字样水印。
根据张某提供的电子底片,该照片拍摄于2015年9月20日。《我不是药神》拍摄于2017年,根据片尾署名,著作权由坏猴子文化公司享有。
根据《我不是药神》官方微博,截至2018年7月26日,电影票房已破30亿,超过8602万名观众。电影目前仍在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等网站进行传播。
在原告张某和被告坏猴子文化公司的纠纷中,张某主张坏猴子文化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取报酬权,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8万元。坏猴子文化公司则主张其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
审理法院认为,坏猴子文化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未征得张某的许可,侵害了张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电影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者屏幕标注等方式为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参考该种署名方式,坏猴子文化公司在涉案电影中使用张某涉案作品不存在无法署名等特殊情况,但却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张某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张某的署名权。坏猴子文化公司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坏猴子文化公司被判向张某公开致歉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影片中对照片的使用
不属“合理使用”范畴
从媒体报道来看,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这幅摄影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范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成荣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拍到的摄影作品就不适用这条呢?王成荣表示,从电影片段来看,是以1/6的画面、持续2秒的镜头完全展示了摄影作品,没有对其进行介绍和评论,也不存在利用这个照片来说明其他问题。该公司未经授权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已经影响到了他对其作品的对外授权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在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出品方对涉案的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最终,法院的判决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作品被侵权就能获高额赔偿”
是真的吗?
每当有原作者在网络上维权,称有电影、综艺等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作品,都会有网友评论“可以去起诉了,提前恭喜博主获得高额赔偿”“可以提前看看房试试车了”……“天价赔偿”真的存在吗?著作权被侵害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王成荣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被侵权人能够计算出自己的实际损失,并且有充足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此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计算不了,还可以根据侵权作品的获利来计算。如果这两者都不好计算,还有一种办法。同样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一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大多数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大众想象中的那么高,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像《我不是药神》案件中的这类个人维权,法院的判决尺度会相对高一些,对于一些批量性维权的企业,可能一张图获得的赔偿就在1000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