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借款还两次?隐瞒事实虚假诉讼,罚!
通讯员 缪克锋
本报讯 担心公司被执行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联合借款人故意隐瞒还款事实,异地起诉主张债权,妄图借此谋取利益。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隐瞒事实妨害诉讼的许某、周某等两人各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许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许某、周某均未提起上诉,已缴纳罚款。
2013年10月间,烟台某矿业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该公司股东周某组织许某等人筹款解决,随后许某将筹集的900万元汇至公司账户,公司出具借款收据。2014年1月,许某与烟台某矿业公司签署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若发生诉讼由许某所在地(即苍南县)法院管辖,同日烟台某金矿公司(周某系该公司董事)出具担保函。
半年后,许某以烟台某矿业公司及烟台某金矿公司为共同被告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3天后,许某与两公司便表示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查了许某提交的还款协议、收据、担保函、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组织许某及时任烟台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烟台某金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周某现场调解,后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4年10月,许某申请强制执行,苍南法院立案后委托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后许某向牟平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
看似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背后却藏着猫腻。
原来,早在许某向烟台某矿业公司汇出筹集款前,周某等人就签署了《与会股东共同承诺》,载明银行承兑汇票由许某、周某等人分别出资归还,并共同承诺在烟台某矿业公司持有的案外公司股份转让款首期到位后优先归还上述借款。1个多月后,周某汇给许某款项,许某确认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但是,因为担心烟台某矿业公司被当地法院执行拍卖,周某在还款后又找到许某让其起诉烟台某矿业公司,主张债权90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