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拿到8万元利息没缴税?
这个漏洞已经补上了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程琬茵
本报讯 “你有一笔收入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逾期将征收滞纳金。”近日,张某接到来自永康市税务局的催缴电话。在随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讲解下,张某了解到自己应补缴税费,但同时他也提出疑问:“收取的利息,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张某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2020年6月,张某就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永康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执行和解获得80余万元,其中8万元为利息收入。这次被要求补缴税费,就跟这8万元利息有关。
原来,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的给付利息收入,需要征收税费。这部分税费,由法院在收到执行款后,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但对于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自行支付款项,在实际征收税费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缺位。”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胡济邦表示,以张某提起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张某收取的8万元利息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此案中发现的问题切入,永康检察院通过调取职业放贷人相关信息材料发现,多名职业放贷人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邀请“公益同心”政协委员工作室的公益诉讼监督员共同研讨后,今年5月,永康检察院向市税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对张某等多名职业放贷人追缴税费,并加强与永康法院沟通联系,完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堵塞税收监管漏洞,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永康市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通过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告知张某等多名职业放贷人应补缴税费,并向他们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他们尽快缴纳税费。截至目前,张某等多名职业放贷人已主动申报利息收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与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