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舜斌;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65年12月;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62330196512145314;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翁家桥村翁家桥140号;联系电话:18718661120;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李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2022年4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内科及中医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145.00元);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22〕24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