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创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钢):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宇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2〕264号)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2〕264-1号和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2〕264-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治理中心223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2〕264-1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逾期未申请撤销的,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2〕264-2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