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性保健品 刑事民事都担责
通讯员 范雅楠
本报讯 徐某在经营计生用品店时,从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入“三无产品”性保健品,并在明知购入的性保健品可能有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将其放在隐蔽处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这些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莲都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负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此,莲都区检察院针对徐某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9450元。日前,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